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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驳回吕钊胜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通中刑监字第8号吕钊胜:你不服本院(2014)通中刑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判决申诉人承担80%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其他赔偿不合理,应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吕钊胜犯交通肇事罪及民事赔偿的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吕钊胜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医药费、住续费、交通费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申诉人吕钊胜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你如认为车辆改装系经销商的责任,你可另行告诉;原审依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裁量你负80%的责任并无不当;民事赔偿部分均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的判决。你现在未提出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进行申诉,显系无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吕钊胜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