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诉人谢建国与被申诉人陈历翔、汤家月合伙协议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谢建国。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历翔。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汤家月。申诉人谢建国与被申诉人陈历翔、汤家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达县人民法院(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达达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谢建国不服,于2013年11月18日向原审法院申请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达达民申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谢建国的再审申请。谢建国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达市检民监(2014)5117000003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浩审判员 陈洁审判员 户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