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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奉执民字第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奕与胡仁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奕,胡仁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奉执民字第969-2号申请执行人谢奕。被执行人胡仁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甬执民字第96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仁祥名下位于上海市航头镇沪南公路5890弄73号房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仁祥归还申请执行人谢奕借款人民币250万港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41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24412元。但被执行人胡仁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胡仁祥和第三人陈娟名下位于上海市航头镇沪南公路5890弄73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