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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俞其东离婚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