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98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俞其东离婚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