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9号原告师某。委托代理人李永印,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强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