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77年x月x日,汉族,四川身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凤鸣镇xx村一社**号。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xx月x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官店镇xx村**组。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友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