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淑华与被申请人宋兆旺、戚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兆旺,戚玉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14号申请刘淑花(华),住承德市双滦区。被申请人宋兆旺,住平泉县。被申请人戚玉贤。申请人刘淑华与被申请人宋兆旺、戚玉贤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刘淑花(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宋兆旺、戚玉贤位于平泉县平泉镇城北街金世纪嘉园S3-13号商业房及位于平泉县平泉镇兴林街种子公司家属楼1-19-30号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淑花(华)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淑花(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宋兆旺、戚玉贤所有在宋兆旺名下位于平泉县平泉镇城北街金世纪嘉园S3-13号商业房(平房权证平泉县字第296**号)及位于平泉县平泉镇兴林街种子公司家属楼1-19-30号楼房(平房证平泉镇字第15489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得变卖、赠与或设定其他权利。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悦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