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杨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双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04号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双月,女,汉族,1984年7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双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华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双月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 金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占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