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少民辖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少民辖��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时,因原审法院已对原审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出具了(2014)虎少民初字第0246号口头民事裁定且已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少民辖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本案终结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茵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谢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茗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