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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少民辖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少民辖��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时,因原审法院已对原审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刘某的起诉,出具了(2014)虎少民初字第0246号口头民事裁定且已生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少民辖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本案终结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茵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谢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茗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