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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石生与王加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加礼,王石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加礼,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石生,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加礼因与被上诉人王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加礼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无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加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袁爱芬代理审判员  陈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文琳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