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平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力国诉张力平,郭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国,张力平,郭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平商初字第2号原告张力国,居民身份证号×××,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张力平,居民身份证号×××,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郭兰英,居民身份证号×××,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张力国诉被告张力平,郭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德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力国、被告张力平、郭兰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力国诉称,被告张力平、郭兰英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6日,二被告因购买阿城区小岭钢铁厂家属楼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4月之前还清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索款未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力平、郭兰英辩称欠款属实,但暂时无力偿还。庭审中,张力国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出示了欠条一份,具体内容是:2013年3月26日,因买房需要张力平和郭兰英夫妻欠张力国人民币贰万元整。张力平、郭兰英未举示证据。张力平、郭兰英对张力国所举证据无异议,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应予认定其效力并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张力平、郭兰英向张力国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且出具了欠条一份。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张力国与张力平、郭兰英的借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据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应遵守借据约定,自觉履行借据约定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据上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张力国已进行过催告,张力平、郭兰英应当偿还向张力国的借款。综上,张力国请求张力平、郭兰英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力平、郭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力国人民币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力平、郭兰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德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振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