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