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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李占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刘立涛,书记。被执行人李占勇。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其平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法定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履行了立案、调查、审批等程序,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平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平人社劳监罚字(2014)第01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员  尹新国执行员  焦国才执行员  王亚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