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魏民与张国范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民,张国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49号原告:魏民,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张国范,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民为与被告张国范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华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