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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界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times,张×&times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界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陈××,女,汉族,生于1994年10月10日。被告张××,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进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