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界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与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times,张×&times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界民初字第10号原告陈××,女,汉族,生于1994年10月10日。被告张××,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赵满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进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