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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执民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淳安千岛湖佳艺装饰有限公司、谢冰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淳安千岛湖佳艺装饰有限公司,谢冰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淳执民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代表人:李昌杰。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佳艺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贞。被执行人:谢冰如,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淳初商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10月12日,本院委托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对被执行人谢冰如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滨江度假村9号101室(建筑面积为439.29平方米)住宅别墅房地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1060万元。2014年12月8日10时至2014年12月9日10时止,本院再次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4年12月25日10时至12月26日10时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买受人余建苏(身份证号:××)以680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谢冰如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滨江度假村9号101室(建筑面积为439.29平方米)住宅别墅归买受人余建苏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余建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建苏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