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执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石蓉与宗明、杨家文、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县顺达土石方有限公司、宗文强、宗文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498-1号申请人:石蓉,女,住南京市。被执行人:宗明,男,住芜湖县六郎镇。被执行人:杨家文,男,住芜湖市六郎镇。被执行人: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县六郎镇。法定代表人:宗明。被执行人:芜湖县顺达土石方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被执行人:宗文强,男,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被执行人:宗文婷,女,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芜中执字第498号执行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六郎镇东方佳里1幢、2幢、3幢共42套房屋,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芜湖县明扬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县六郎镇东方佳里1幢、2幢、3幢共42套房屋的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吕 斌审判员 缪新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强 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