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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张春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张春雨,范庆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辉,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巴彦镇太平委19组。委托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春雨,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兴隆镇。委托代理人江涛,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庆凯,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兴隆镇铁西街13组。委托代理人江涛,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春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春雨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兴隆镇育德街,建筑面积51,30㎡,产权证号巴房权兴隆镇字218869号商服,信用小区四期1号楼自东向西2层7号,建筑面积132,96㎡,产权证号巴房权兴隆镇字221150号房产;被执行人范庆凯所有,位于兴隆镇铁西街,建筑面积33,27㎡,产权证号巴房权兴隆镇字219515号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国辉。二、将被执行人张春雨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兴隆镇育德街,建筑面积51,30㎡,产权证号巴房权兴隆镇字218869号商服,信用小区四期1号楼自东向西2层7号,建筑面积132,96㎡,产权证号巴房权兴隆镇字221150号房产;被执行人范庆凯所有,位于兴隆镇铁西街,建筑面积33,27㎡,产权证号巴房权兴隆镇字219515号房产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国辉名下。申请执行人张国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此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执行员  唐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