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麻城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秦祖宏诉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祖宏,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秦祖宏。委托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喜坤,任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阮志辉,该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秦祖宏诉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赔偿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红安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与原告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祖宏负担。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程鸿生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