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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沈咸芝与尹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00161号申请执行人:沈咸芝。被执行人:尹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巢民一初字第023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尹鹏的银行存款247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圣权审 判 员  张 智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