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某诉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67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陈霞,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黄某,女,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