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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4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罗素清与黄德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4793号原告罗素清。被告黄德荣。原告罗素清诉被告黄德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罗素清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素清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素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罗素清承担。审判员  赵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