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熙全与泉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熙全,泉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一初字第00108号申请人:杨熙全,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泉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片区F-12、F-13地块内(奔驰4S店),组织机构代码78690945-0。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滨,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杨熙全申请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3)蚌仲裁字第24号裁决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杨熙全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不再履行蚌埠仲裁委员会(2013)蚌仲裁字第24号裁决内容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熙全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熙全撤回其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3)蚌仲裁字第2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杨熙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王朝霞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