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裁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袁金勇与张兴德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勇,张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袁金勇,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兴德,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金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兴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