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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磐商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白凌昂与施永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凌昂,施永强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磐商初字第742号原告:白凌昂。委托代理人:陈从荣。被告:施永强。原告白凌昂与被告施永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白凌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凌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凌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凌昂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