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沐川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孙建与张登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张登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沐川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孙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云,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登荣,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3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与被告张登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孙建承担。审判员 邓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