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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沐川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孙建与张登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张登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沐川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孙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9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云,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登荣,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3日,四川省沐川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与被告张登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孙建承担。审判员  邓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