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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霞与德州天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德州天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霞,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国臣,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天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699号天翔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张书奎。委托代理人:宋武生,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彬,男。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祥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