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忠坚、黄明招、彭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9号。负责人陈鸿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清,系上诉人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忠坚,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招,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朱明,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忠坚、黄明招、彭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受害人郑忠坚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沈鸣鸣审判员林斌代理审判员陈富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二日书记员彭杨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