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民一终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李扬奉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曲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扬奉,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曲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一终字第1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扬奉。委托代理人:于全龙,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李盛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振阳,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曲赟。上诉人李扬奉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曲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如下:一、撤销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云龙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慈勤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