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桂,何某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何某桂,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被告何某喜,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原告何某桂诉被告何某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桂负担。审 判 员 李月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