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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桂,何某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何某桂,女,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农民。被告何某喜,男,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原告何某桂诉被告何某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桂负担。审 判 员  李月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英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