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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刘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卜祥海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人民陪审员  徐玉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