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刘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卜祥海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人民陪审员 徐玉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西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