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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观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宗盛与安庆市殡葬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盛,安庆市殡葬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观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宗盛,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殡葬管理所,住所地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殡葬管理所银行帐户存款7746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