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康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康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汉君。委托代理人:俞星红。被告:杭州康鑫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素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康鑫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元,由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