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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黄珊与李亚梅、刘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珊,李亚梅,刘晓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黄珊,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亚梅,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晓乐,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珊与被告李亚梅、刘晓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