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谢艺晖与亨特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艺晖,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43号原告:谢艺晖,女,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曾献猛、苏志梅,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严本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艺晖与被告亨特(福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艺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艺晖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