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立管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华南电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立管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红中路580号法定代表人吴学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华南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东大路19号。法定代表人尹万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立管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杯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接转下页)(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清明审 判 员 周永洲代理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林华打印责任人: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