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城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任广聚与王永才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广聚,王永才,陈书燕,王继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城民初字第415号原告任广聚,男,1963年1月10日生。被告王永才,男,1953年3月19日生。被告陈书燕,女,1963年4月20日生。被告王继爽,女,1989年6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广聚与被告王永才、陈书燕、王继爽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任广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任广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广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任广聚负担。审判员 陈豪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