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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蔡万庆申请执行曹小保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万庆,曹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蔡万庆,男,1953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曹小保,男,1970年3月5日生。蔡万庆申请执行曹小保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卢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曹小保并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卢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