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蔡万庆申请执行曹小保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万庆,曹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蔡万庆,男,1953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曹小保,男,1970年3月5日生。蔡万庆申请执行曹小保债务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卢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曹小保并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卢民一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