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平阳县荣威制辊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新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县荣威制辊机械有限公司,瑞安市新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5号原告平阳县荣威制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远荣,总经理。被告瑞安市新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定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荣威制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新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12×××68)内的存款224500元予以保全。原告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荣威制辊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瑞安市新光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瑞安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12×××68)内的存款224500元。冻结时间从2015年1月12日至2015年7月11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