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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巡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连云港市厚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连云港市厚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巡初字第0399号原告王丽娟。被告连云港市厚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俊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娟诉被告连云港市厚昌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丽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审 判 长  王崔起审 判 员  张 义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