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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904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廖家琴,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