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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山东华岳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罗昊经贸有限公司、李超、高燕、李国辉、姜琳琳、谢忠新、戚晓惠、张鹏、颜世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山东华岳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罗昊经贸有限公司,李超,高燕,李国辉,姜琳琳,谢忠新,戚晓惠,张鹏,颜世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605号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马文莹,该公司员工。被告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国华经典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被告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粥店办事处大佛寺。法定代表人张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华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谢忠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山东罗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中段(信用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李国辉,经理。被告李超,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高燕,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姜琳琳,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谢忠新,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戚晓惠,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鹏,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颜世鹏,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山东华岳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罗昊经贸有限公司、李超、高燕、李国辉、姜琳琳、谢忠新、戚晓惠、张鹏、颜世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安市沐华商贸有限公司、泰安峰格汇家居有限公司、山东华岳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罗昊经贸有限公司、李超、高燕、李国辉、姜琳琳、谢忠新、戚晓惠、张鹏、颜世鹏的起诉。案件受理119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其运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人民陪审员  张圣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绍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