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石某某与杨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石某某,杨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杨某某,男,1936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原告石某某,女,1930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石某某诉被告杨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石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大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胜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