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罗宝平与黄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宝平,黄慧玲,朱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0号申请人:罗宝平,男,汉族,1988年6月2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申请人:黄慧玲,女,汉族,1983年8月2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朱江,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罗宝平与被申请人黄慧玲、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罗宝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慧玲、朱江银行存款6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曹杪杪将其所有的赣A×××××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黄慧玲、朱江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曹杪杪所有的赣A×××××号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