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37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春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景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