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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3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宏发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天津爱普特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宏发纸制品有限公司,天津爱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325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发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建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彦,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爱普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金恩浩,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宏发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爱普特电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5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0000元、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170元,执行费7476元。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97200元,并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天津津南支行账户,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32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