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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江商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毛顺建与毛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顺建,毛俊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1679号原告:毛顺建。被告:毛俊俊。原告毛顺建与被告毛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从2012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毛俊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顺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俊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2日,被告毛俊俊到原告毛顺建处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止。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俊俊归还原告毛顺建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90000元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毛俊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根清审 判 员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祝志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