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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立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志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立初字第0005号起诉人:张某某。公民身份号码:本院收到张某某诉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孙庄村民委员会的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一、恢复本人对鱼池承包的竞争参与权。二、鱼池维护改造方案无效,依法予以撤销。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及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福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