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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某某与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某,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原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生,住所地农安县。被告狄某某,女,汉族,1993年3月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