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某某与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某某,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原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生,住所地农安县。被告狄某某,女,汉族,1993年3月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某某与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某某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