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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哲雄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哲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65号罪犯黄哲雄,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医院服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2007)莆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哲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53号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哲雄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1月因在民警处理过程中顶撞民警扣2分,又于2014年6月因生活琐事与罪犯陈林发生争吵、推搡扣2分,但经教育后,近几个月表现较好,尚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教育学习,成绩测试良好。因被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未参加生产劳动。在医院隔离区能配合医学观察及治疗,改造表现稳定,安心服刑、改造,表现较好。2012、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共得达标分累计22.4分。本次减刑履行财产刑3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哲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9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